全国质量奖(组织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经营质量,增强组织综合竞争能力,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三个转变”,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质量协会组织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质量奖(组织奖)是对应用卓越绩效模式,并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绩效的组织所授予的在经营发展质量方面的崇高荣誉,每两年组织一届。

第三条 组织奖评审遵循为申报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全国质量奖由组织类、项目类(卓越项目奖)、团队类(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个人类(中国杰出质量人、中国质量工匠)四类奖项组成,其中项目类、团队类和个人类奖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组织奖项面向国民经济行业中各类组织。

第六条 组织奖根据组织管理成熟度水平分为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提名奖、实施卓越绩效先进组织。其中全国质量奖的获奖组织数量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0家。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组织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国家标准和《卓越绩效准则》T/CAQ 10115-2021团体标准。标准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结果七个方面明确了对组织的评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