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监督企业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质量监督企业协会,简称中质协。英文译名CHINA  QUALITY  CREDIBILITY  ENTERPRISE  ASSOCIATION第二条 中质协是我国致力于质量信用事业的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性机构,是国家动质量信用振兴事业的助手和联系广大企业的纽带。
第三条 中质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国广大企业从事于中国的质量信用事业,为促进企业推行全面质量信用,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质量振兴,为加快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民族素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质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调研,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质量信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质量信用发展道路,及时总结经验、推荐有关质量方面行之有效的实践和研究成果;开展质量信用学术研讨交流,并传播先进的质量信用理论和推进科学的质量信用建设方法。
(二) 采用多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进行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技术、岗位资格、专门人才及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等有关标准的贯标认证培训。
(三) 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为企业、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及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奖等有关咨询服务。
(四)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名牌战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全面质量管理。
(五) 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指导全国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推动质量管理小组和降废减损活动的开展。
(六) 承担企业和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等有关管理体系的认证的审核工作。
(七) 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和运行"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建设项目等进行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强化质量社会监督,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配合政府部门揭露并打击假、冒、伪、劣,以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八) 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利;表彰奖劢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对行业、地方质协及会员单位进行联络、指导。
(九) 编辑、翻译、出版质量管理刊物,开展宣传活动,报道政府有关提高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针对我国的质量、质量管理及现场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讨与交流。
(十)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及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加强国际间有关质量的友好往来,进一步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加快提高质量信用发展水平的进程。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质协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企业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全国各类型企业(含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自愿申请,经批准后成为中质协企业会员。
(二) 团体会员:依法登记的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各省、地级市、各行业质协经注册即成为本协会的团体成员。
(三) 名誉会员:在质量信用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与中质协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质量信用人士,通过申请可批准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员工作委员会)讨论批准;(三) 由会员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取得资料、参加全国性质量信用会议、活动及出国考察权利;(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
(五) 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覆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五) 按规定邀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中国国际新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很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决定);(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 进行表彰和奖劢活动;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立会员、学术教育、质量管理小组等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设立中质协用户委员会(全国用户委员会),依据"产品质量法",履行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机关,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报经中国国际新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中国国际新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质协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三) 协调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 决定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资助;
(三) 国家拔款、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中质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中国国际新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中国国际新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国际新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国际新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